7月18日,记者从省监察厅获悉,《山东省行政投诉工作办法》出台,任何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,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检查过程中,或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等公务活动中不作为、乱作为、慢作为的行为均可向监察机关投诉、追责。
据省监察厅副厅长孙继业介绍,自2002年省政府出台《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》以来,全省各级行政效能投诉机构认真办理群众投诉,及时解决各种问题,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,取得了较好效果。但随着近年来涉及到行政许可、行政检查、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投诉日益增多,原办法在投诉的受理范围、办结时限、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。
《办法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的职责、办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方式,尤其是对投诉的办理程序进一步细化,具有投诉机构职责明晰,受理范围全面,办理程序严格,责任追究具体,操作性强等特点。
《办法》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和行政投诉的现实情况,列举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等七个方面出现的33种不当行为,基本涵盖了行政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,使投诉人的投诉和行政投诉工作机构的受理更加明确具体。同时,《办法》还增加了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的问责方式,在对被投诉单位或被投诉人员处理的方式上更加多样。
孙继业强调,对那些态度不好、效率低下等既不违法,又不违纪,但牵涉群众切身利益,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的行为,采取纠正错误、批评教育、要求检查、调离岗位,甚至辞退、免职等强制措施,加大责任追究力度。省监察厅已将《山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列入立法计划,待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配合《办法》实施。
据统计,近年来,在全省各级受理的行政投诉中,经查属实的4294件,有5779名公务人员因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受到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。